便利!海关总署优化电池电缆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
9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02号公告,决定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收货人在申报时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向海关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海关实施合格评定时,重点现场验核货物规格型号与声明内容的一致性,对涉及3认证的商品同时验核货证一致性,必要时实施抽样送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1)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货人在申报时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声明进口商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向海关提交电子版或纸质《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模板见附件2)。
按照“自愿原则”,企业可以选择提供《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也可以不选择提供,如果企业不提供,则按照现行的合格评定程序进行评定。《商检法》中对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为:
“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从目前实际商检检验操作层面看,含汞电池产品进出境时检验机构实施汞含量检验,出口含汞电池产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进口含汞电池产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检验事项包括:
1、根据《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的内容核查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是否货证相符;
2、核查汞含量标注;
3、必要时可抽样送"汞含量检测实验室"进行汞含量抽查检测;
4、同一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的电池产品每年必须进行汞含量抽查检测1-2次。
以上内容摘自欣海报关,作者徐婷。
二、对收货人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实施合格评定时,重点现场验核货物规格型号与声明内容的一致性,对涉及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品同时验核货证一致性,必要时实施抽样送检。
企业提交了《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附件内进口商品,海关无需每一批验核备案书与货物是否一致,企业无需每次进口时都向海关提供备案书或者强制认证证明,海关重点验核货物规格型号是否与《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内容一致即可。特别是对于进口频次高、商品固定的企业,减少了海关验核所需的时间以及抽查检测所需的时间。
以上内容摘自欣海报关,作者徐婷。
三、对收货人未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仍采用现行的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适用商品目录.xls
2.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doc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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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海关总署,部分内容引用自欣海报关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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